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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引号 11100000000125815N/2023-05952主题分类 总局文件
发文机关 财政部 税务总局有效性 全文有效
标题 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
发文字号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发布时间 2023年8月1日
关键词 废止时间 
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
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
发布时间:2023-08-01 15:39  来源:国家税务总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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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,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:
       一、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(含本数)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免征增值税。
       二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;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减按1%预征率预缴增值税。
       三、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。
       特此公告。

财政部 税务总局
2023年8月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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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解税收  
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
@小规模纳税人:减免增值税政策请收好
热点问答  
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无法确认当月总收入是否会超过10万元,请问要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,应如何开具发票?